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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建督罚字〔2020〕54号
更新时间: 2022-02-11 来源: 325建筑人才网 浏览次数: 19

建督罚字〔2020〕54号
建督罚字〔2020〕54号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3日5时30分左右,在青岛地铁11号线轨道交通工程机电系统一标段,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在青岛二中站-青岛科大站区间进行电缆运输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现场施工人员1人当场**亡,2人经抢救无效**亡,直接经济损失402。6万元。根据青岛市人民**批复的《青岛市6·23地铁11号线轨道交通工程较大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轨道施工单位,对轨道区管理不到位;对轨行区值班员管理不严格,未严格落实值班制度,致使值班员工作时间擅自离岗,导致私自改装作业车违规进入轨行区;对轨行区巡视员、轨道车司机及车长管理不力,导致值班员及巡视员未及时制止环网一队改装车辆运送电缆入场的违规行为。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43号),你单位于2019年7月3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处罚,决定不再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崔 晶 联系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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