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ctrl+D 收藏本站】
微信交流群:jianzhu325zp
人才热线:18529519732
会员热线:400-993-8325
登陆  |  注册
325建筑网
初始、变更注册均被撤,住建部再通报3人“挂证”!其中1人因公
更新时间: 2022-01-21 来源: 325建筑人才网 浏览次数: 27

  

1月18日,住建部再通报3人“挂证”。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其中1人在办理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时,海南某公司未给其购买社会养老保险,但提交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中承诺“仅在该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撤销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且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鉴于在调查**期间进行了变更注册,此次一并撤销在湘西某公司的注册。

  

  

1642649227697713.png

  

  

建督撤字〔2022〕6号

  

  

陈某程:

  

  

经调查核实,你在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证书注册在西宁天威测绘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8月18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45号),你于2021年12月25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部对你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我部决定撤销你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撤字〔2022〕7号

  

  

田某:

  

  

经调查核实,你在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生产监测管理中心工作期间,先后违规将监理工程师注册在福建省方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博济监理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12月8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99号),你于2021年12月2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我部决定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撤字〔2022〕8号

  

  

刘某喆:

  

  

经调查核实,2021年3月,你在办理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时,海南泓源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为海南泓源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未给你购买社会养老保险,但你在提交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中承诺“仅在该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12月8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97号),你于2021年12月23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意见。经研究,我部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且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鉴于你在调查**期间进行了变更注册,此次一并撤销你在湘西善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公众号 325建筑挂靠网二维码
建筑人才网电话
400-993-8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