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湖南、海南、广西、重庆、湖北发布关于人员配备标准管理办法,近日天津市也发文了。
《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中标后不得更换、撤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每天须人脸识别考勤。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自2021年12月14日起施行:即日起,中标后不得变更、撤离项目经理、总监和所有关键岗位人员,每天须人脸考勤。
广西《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及履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提出:2022年1月1日起,项目经理等每天人脸考勤不得少于两次,总监代表等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现场任职。
重庆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管理岗位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湖北《关于<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自投标截止之日起,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八大员。施工期间,所有岗位人员都应到岗履职,并通过实名制人脸识别考勤设备进行每日考勤。
近日,天津市住建委发布了关于对《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通知。
实名制管理
1、未在市实名制平台登记的施工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作业。
2、每个施工日施工时间段内,出入施工现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能工人应当通过实名制通道管理系统每日按实考勤,至少完成一进一出两次考勤。
3、进入现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每月上传市实名制平台考勤记录少于22天的,建设单位可认定其到岗履职不达标。
4、实名制管理信息包含人员基本信息、从业信息、作业信息、诚信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信息、电子照片、联系方式、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教育培训信息、健康状况等;
从业信息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等;
作业信息包括:进出场信息、考勤记录等;
诚信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以及现场用工等行为记录信息等。
任职条件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满足如下的任职条件:
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取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取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注册建造师可担任项目负责人的规模标准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执行。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满足如下的任职条件:
大型工程: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担任过同结构类型的工程技术负责人;
中型工程: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
小型工程: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助理工程师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3年以上;
施工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以及专业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安全负责人应满足如下的任职条件:
大型工程: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6年以上,担任过同结构类型的工程的同类负责人;
中型工程: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初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4年以上;
应取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施工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以及专业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质量负责人应满足如下的任职条件:
大型工程: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6年以上,担任过同结构类型的工程的同类负责人;
中型工程: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初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4年以上;
施工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以及专业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本标准中人员可互相兼职的岗位,每人兼职不应超过 1 项, 且每个岗位兼职人员不应超过 1 人。
人员配备标准
湖北
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是指:
1.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部分装配式建筑工程中的构件工艺员、信息管理员、构件质量检验员。
2.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普通脚手架子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子工、信号司索工、塔吊司机、塔吊安装拆卸工、施工电梯司机、施工电梯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司机、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3.施工现场技能人员。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八大员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建筑工程项目中任职。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项目部专业管理人员应保持稳定。中标单位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因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实物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4.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达6个月或停工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
5.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6.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所有岗位人员都应每日进行人脸识别考勤
在施工期间,所有岗位人员都应到岗履职,并通过实名制人脸识别考勤设备进行每日考勤。
关键岗位人员月考勤率低于70%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录1次违规行为。
关键岗位人员应保证到岗履职的持续性,除因单位组织的外出学习培训、会议、休**、疾病等原因外,每72小时内应至少考勤1次。
人员配备标准
注:1.此标准为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最低配备标准,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人员。
2.对于施工条件、工程技术复杂或超大规模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人数。
湖南
此前,湖南省住建厅发布了《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
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证号。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期间,所有关键岗位人员都应到岗履职,并通过实名制人脸识别考勤设备进行每日考勤。
月考勤率低于70%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录1次违规行为;月考勤率低于50%的,质监机构核实后记录1次违规行为,并责令整改。有关检查处理情况,应录入“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
在组织各类检查时,应将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
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进行优化缩减,仅规定不同规模最低岗位数量。
海南
2021年12月14日,海南省住建厅印发《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包括:
承包单位派驻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
监理单位派驻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还包括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现场负责人(即设计现场代表)。
招投标
1、企业参与某一项目投标的,从投标文件提交之日起至评标结束之日,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投标中重复使用。已经中标的关键岗位人员不得重复参与其他项目投标。
2、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投标人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
3、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根据中标人投标文件注明关键岗位人员姓名、职务、资格或相关证书证号及**号。分阶段配备的,还应注明人员任职阶段。
4、除不可抗力等9种情形外,企业自中标(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以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所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申请变更。对擅自变更或撤离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到岗履职
1、考勤方式。关键岗位人员采用人脸等生物识别技术实施实名制信息化考勤,到岗时间依据服务平台中记载的考勤时间进行计算。
注:在《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中也提出:施工现场人员每次出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使用考勤设备进行劳动考勤。采用人脸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
2、履职时间要求:
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及设计现场负责人,其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应到岗时间(扣除法定节**日时间)的80%;
总监理工程师每项目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应到岗时间(扣除法定节**日时间)的40%;
除上述人员外的项目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在管理职责内全勤在岗(原则确定为22天)。
3、探索将在岗履职与业绩认定挂钩。对关键岗位人员综合平均考勤时间低于应到岗时间50%的,不予认定为该企业业绩。
4、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及设计现场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未履行管理义务:
(一)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及设计现场负责人在岗履职时间少于应到岗时间80%,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少于应到岗时间的40%;
(二)半年内缺席四分之一及以上次数工地例会的;
(三)未按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在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或加盖执业印章,或由他人代签的;
(四)未按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参加工程分部分项关键节点施工或验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项目中标后履约不符合要求或未履行管理义务:
(一)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综合平均考勤时间低于应到岗时间50%的;
(二)关键岗位人员应到岗时间低于招标文件或合同要求的。
附件1:海南省建筑工程承包单位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注:1.工程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在此基础上配备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现场负责人以及其他管理人员,组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符合条件的可同时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2.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当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2人及以上时,其中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与机械起重设备安全管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1人时,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人员。
3.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
附件2:海南省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监理单位可以任命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兼职负责安全监理、测量复核和见证取样工作。
2.对同时担任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每个建筑工程项目现场监理部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本办法所指监理员是指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4.工程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由业主和监理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注明。
广西
近日,广西区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及履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明确: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是指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
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施工单位(含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承接施工业务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下同)的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取样员、机械员、劳务员。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
主要管理人员履职
1、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进场工作前必须将个人实名信息录入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
2、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和离开施工现场均必须通过“桂建通”平台进行人脸识别考勤,作为到岗履职证明。
3、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考勤标准为:
当日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当日在施工现场履职时间不少于4小时,且最早和最晚考勤时间间隔不得小于4小时。不满足以上要求的为无效考勤,按当天缺勤计算。
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率=当月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到岗总天数/当月施工天数(当月施工天数按22天计)。
4、项目正常施工期间,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等每月实际到岗天数不得低于当月施工天数的80%。总监理工程师不得低于30%。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低于50%。
5、文件明确了《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判定标准》(附于文尾)项目经理违反6条规定的,可判定其履职不到位,其中包括:
连续两次未参加监理例会,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连续两次未组织项目部例检(周检)
主要管理人员配备
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机械员、取样员、劳务员以及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现场任职。
评价监督
1、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率不达标的项目,应及时督促项目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2、对拒不整改的,应采取约谈项目及企业负责人、责令停工整改和扣减企业诚信分等措施。
3、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率应作为我区建设领域有关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有关奖项评选条件。
附件1:施工单位项目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注:1. 此标准为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 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附件2:监理单位项目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注:1.此标准为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每增加5万平方米,各阶段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各增加1人。
3.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4. 对于单独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阶段中监理单位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仅需按“安装、装修阶段”执行。
附原文:
关于对《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技能工人管理配备,减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我委起草了《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于2022年1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委,并请注明联系方式。
附件: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2年1月6日